关于评审小组的人员组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虽然目前物业管理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亦可参照此条款执行。各地招投标机构可考虑认定一批物业管理专家,建立一个专家名册或专家库,主要参与本地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评标工作。某个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在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数量后,在确保专家与投标企业无任何利害关系的前提下,可由招投标机构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发展商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的比例不宜过多,一般以一至两人为宜,既可保证发展商参与选聘物业企业的权利,又能避免发展商的意志左右最终评标结果,以确保为了打破垄断经营而进行招投标的初衷。
(四)设定招投标市场的准入条件。
为了减少对投标人的初审工作量,对于有较高管理要求的物业项目(可通过物业类型或面积加以限定)应限定只有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企业才能参与招投标。目前深圳有40余家甲级资质企业,可以代表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的最高水平。建设部也即将评选全国一级资质企业的才具备投标资格,以引导市场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
(五)市场信息网络还不通畅
由于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还是较为新兴的行业,市场信息网络的建立还不够完善。一方面,招标方对投标企业的情况,如资质状况,经营业绩、企业实力等,缺乏可靠、完整的信息来源;另一方面,想参与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市场信息的获取渠道较少,特别是要跨区参与投标,及时掌握有关信息更难。市场信息网络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招标活动公平竞争的开展。
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推行是行业自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行业自身运行规律的体现。它标志着发展商和业主(客户)物业管理意识的提高,标志着物业管理企业市场竞争意识的增强,标志着物业管理将真正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业而存在,并将更具活力、更加健康地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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