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监察局
京财综[2002]1687号
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受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根据市委、市政府京办发[2002]10号关于印发《2002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要任务》的通知要求,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要任务落实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是贯彻依法行政方针,实行政务公开的内在要求,是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要任务>》(京政办发[2002]10号),将全市“收支两条线”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现就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示的范围和内容
凡本市内按照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无论是直接收取还是受委托代收的执收单位,都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内容,具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收费票据版样、投诉电话等。
执收单位收费公示,要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范围等,做到准确、完整、全面,并经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要坚决防止将越权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各单位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要对公示内容及时调整更新。
二、公示的形式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要坚持庄重、 醒目 、便民的原则,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各执收单位要采取固定设立或移动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的方式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单位还可设立触摸屏,实行上网公示等。
公示栏、公示牌的名称
《北京市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受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