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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

浏览:6534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北京市
    清运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应当事先告知当地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采取妥善解决措施后,方可进行。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

www.dichanshequ.com 以上2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渣土、废弃物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房屋修缮、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清运车辆管理)
    从事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运输。
    (二)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密。
    (三)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应当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运输。
    (四)运输途中应当将货物包扎、覆盖,实行全密闭运输,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
    、遗撒。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泄漏、遗撒的,加处2至3倍处罚。
    第五十九条(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其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粪便处理)
    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污水处理系统设施的建设。污水处理系统设施不足的地区,应当按照排水设施主管部门要求,将粪便排入指定的地点。
    粪便排入贮(化)粪池的,应当及时清掏,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场所。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泔水清运和处理)
    宾馆、饭店、餐馆等饮食业经营者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剩菜、剩饭等食物废弃物(以下简称泔水),应当按照规定自行收集、清运和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收集、清运和处理,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倾倒。
    运输泔水应当使用密闭罐式、箱式专用机动车辆。
    泔水的消纳地点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自建泔水处理设施,实现泔水的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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