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北京市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浏览:6452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北京市
    (一)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中要求报告执行情况,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主管部门应当按时限要求及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二)对市政府办公厅分发或者翻印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应当认真贯彻。确需由市政府行文作具体部署的,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并代拟文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三)对市政府负责人批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或者市政府办公厅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应当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理。紧急公文应当在1至2个工作日内、非紧急公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突发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事项除外。
    对需要贯彻执行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建立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为一式5份。一般公文不超过3000字。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形成过程中的正本、定稿、重要稿件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其中与公文并办的电报随同公文一起整理(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五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要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

www.dichanshequ.com 交。
    第五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职文秘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未经市政府转发、翻印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同意,不得自行转发、翻印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第五十七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应当安装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使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五十九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公文管理。
    第六十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一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六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个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六十三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应当经过鉴别和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定期销毁。
    第六十四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地点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含密码电报)、机密级公文应当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行政机关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印章,必须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印章的使用:需要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公文,必须经市长、副市长批准,或者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经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需要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的公文,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或者主管副主任批准;内容重要的公文,必须报请市长、副市长或者市政府秘书长批准。
  &nb

www.dichanshequ.com sp; (二)市政府专用印章的使用:需要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专用章”、“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提案专用章”和市政府其他专用章的公文,必须经主管副市长或者市政府授权的市政府负责人批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外事、行政规章方面的公文,除应当遵守《办法》及本细则外,还应当依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办法》及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七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8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标签:北京市  国家  行政  北京市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北京市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