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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浏览:6197次 /  时间: 01-04 21:46:0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北京市
    (二)受托经营管理其它投资性公司的创业资本;
    (三)投资咨询;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风险投资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五章  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除应当符合有关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银行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第六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和终止,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六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资金和营业期限。
    第二十七条  外国公司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外国公司合法开业证明;
    (三)指定(委托)书。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国公司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有关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未办理设立登记的,可以在期满前10日内申请保留续展,经批准可以续展6个月。名称保留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或者未办理设立登记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销售所属外国公司及所属外国公司投资企业所生产产品;从事所属外国公司及所属外国公司投资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安装、维修

www.dichanshequ.com 、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生产、加工所属外国公司及所属外国公司投资企业生产所需零配件;直接制造、生产、加工符合中国产业政策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机关在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已批准的经营范围核定其具体经营项目。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公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公司的资本信用证明;
    (六)外国公司章程、所设分支机构章程;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其身份证明;
    (八)营业场所证明;
    (九)外国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文件;
    (十)外国公司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的证明;
    (十一)指定(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上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按照经营资金最近一期的拨付期限设定《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并在“经营期限”项下注明该有效期,在“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经营资金数额以及是否待缴的状况。
    经营资金按期拨付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后,换发按照下一期拨付期限设定有效期的《营业执照》,并注明其经营资金数额以及实际拨付数额;经营资金全部拨付后,换发有效期与分支机构申请经营期限相一致的《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资金数额和实际拨付数额。
    第三十三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经营资金、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经核准后,持《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分支机

www.dichanshequ.com 构变更营业场所和负责人的,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要求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和负责人的,不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撤销原批准证书后,分支机构可以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税务、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三)审批机关撤销原批准证书的文件;
    (四)清算审计报告;
    (五)公告文件;
    (六)《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发出《注销通知书》。

    第七章  企业名称的核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无论是否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经营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该企业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其行业特点,并作为企业名称中行业特点的内容予以登记注册。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申请的名称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特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予以登记注册。
    第三十八条  申请开展企业孵化经营的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孵化”、“孵化器”字样。
    第三十九条  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风险投资”或者“创业投资”字样;有限合伙应当在名称中或者名称后标明“(有限合伙)”字
    样,并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第四十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由外国公司名称、商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名称中也可以不标明商号和行业特点。

    第八章  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

    第四十一条  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实行备案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应当审查企业章程中的名称、住所、出资人(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董事会人数、注册资本和缴资期限5项内容;对合伙协议书,应当审查名称、住所、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和缴资期限5项内容;对有限合伙,除审查上述5

www.dichanshequ.com 项内容外,还应当审查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中的其他事项由出资人或者合伙人依法约定。
    第四十二条  凡已备案的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中有与《条例》规定不符的,以《条例》的规定为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和实施后设立的企业,经营项目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且不属于须经前置审批或者其他专项审批的,企业可以不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的手续。
    第四十四条  企业的经营项目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且属于须经专项审批,并已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企业应当在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的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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