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京劳社监发[2001]169号
颁布日期:2001年11月1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内 容:
北京市关于2001年度对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年检的通知
京劳社监发[2001]16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有关精神连续两年开展的对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已取得了显着成绩,通过两年的整顿,绝大多数出租汽车企业已基本达到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原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监发[1999]144号)文件所提出的要求,但仍有少数单位在用工管理和参加社会保险费手续上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进一步巩固前两年的整顿成果,根据市政府的有关精神今年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仍将继续对出租汽车企业单独进行劳动保障年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出租汽车企业实行劳动保障年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贯彻落实《劳动法》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出租汽车企业,要对这次全市即将开展的对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抓好相应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是全市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年检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要指定专人负责出租汽车企业的年检工作。为在时间上不与全市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安排发生冲突,特决定今年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自2001年12月3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三、为了保证年检工作的连续性和整顿效果,北京首都旅游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双祥客运有限公司、北京友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北方出租汽车公司、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建出租汽车公司、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月联合出租汽车公司、北京渔阳联合汽车公司,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对其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其他出租汽车企业均按前两年的要求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检。
四、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安排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时,根据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一贯要求和整体部署,扎扎实实抓好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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