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对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市与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外资、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
对符合国家各项规定和要求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依法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和本市鼓励的产业和区域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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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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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加强和规范本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