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律责任)
以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构事实骗取欠薪垫付款项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其退还;构成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与实施欠薪保障有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与审计)
市劳动保障局每年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欠薪保障费的征缴和欠薪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审计部门依法对欠薪保障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11月25日印发的《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沪府发[1999]043号)和2000年8月8日批转的《关于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0]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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