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工作,注意总结试点经验和方法,以期尽早推广。在9月底之前各单位要指 导和督促物业管理系统对
已聘用的物业保安人员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予以清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手续
开展培训考核工作。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物业保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人
员不得从事物业保安服务。物业管理单位聘用的物业保安人员已统一着装的,其服装、标志的颜色和式
样,要与政法干警或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保安服务公司保安人员的穿着、使用的标志有明显的区
别。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居住物业保安管理所需的(上海市居住物
业保安人员申请登记表)、(物业保安人员岗位证书)、(物业保安服务合同》示范 文本、(值勤证
)、《居住物业保安人员,《岗位证书》注销审批表》等,由市房地局、市公安 局社会治安防范局统
一印制。 。
(四)完善检查监督办法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居住物业保安管理的检查
和监督,对物业管理单位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应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同时,对在物业保安管理中取得明显成效的有关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在物业保安服务中作 出突出
贡献的物业保安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