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浏览:6118次 / 时间: 01-04 21:39:3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上海市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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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参照适用)
下列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举办的企业;
(二)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费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二十五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1986年10月30日发布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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