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08)
浏览:6191次 / 时间: 01-04 21:40: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天津市
监察部门对负责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实施监察。
第十八条 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或采取其他手段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向购买人按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其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对拒不腾房、不补交房款的,销售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对擅自降低或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损害购房群众利益的开发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集中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以外区县自行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限价商品住房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市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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