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天津市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浏览:6911次 /  时间: 01-04 22:06: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天津市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媒体播映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片、录像或者其他声像信息时,未作出警示说明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观看收听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营业性歌舞厅、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不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着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恐怖、残忍、色情等节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标签:天津市  未成年人  天津市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天津市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