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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浏览:6269次 /  时间: 01-04 21:46:0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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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

    (二)"管道燃气"是指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提供的燃气。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压送站、配气站、储配站、计量站、各种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凝水缸、阀室、阀门井、阴极保护站、通讯设施等)、调压站、调压箱(柜)以及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充装站、混气站、气化站、供应站及其站内外管网供气系统。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器等燃气用具。

    (五)"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工业燃烧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1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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