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人员应当遵守许可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文明服务,规范礼貌用语,加强廉洁自律,展现良好政风。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机关进驻许可中心工作人员的奖惩,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
市和区、县以及行政机关的各类评比奖励,进驻许可中心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制定行政审批与行政效能综合考评办法,并组织对许可中心行政审批办理工作进行定期综合考评,考评结果送各行政机关,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效能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审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因实施行政审批而提出的行政效能投诉,按照《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行
第三十条 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工作,可以聘请企业、行业协会和群众代表参与行政审批效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认真接受法制监督、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方式,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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