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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浏览:6461次 /  时间: 01-04 21:46:0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天津市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各项文件、资料;

    (二)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一个公告期内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再延长一个公告期。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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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具有承担招标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财务状况、在建工程情况、业绩、拟投入的技术装备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不少于7个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招标人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后5日内,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书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工程保修要求;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从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

www.dichanshequ.com 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进行。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出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为备选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

    (二)投标报价及主要材料用量;

    (三)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情况;

    (四)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六)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情况;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其中,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报价进行调整的,应当附详细的调整内容和价格,以调整后的报价作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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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在开标时,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项目法人(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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