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天津市天津市气象条例

天津市气象条例

浏览:6655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天津市

    第十九条 下列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和系统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nbs

www.dichanshequ.com p;   (二)物资仓储场所;

    (三)易燃易爆场所;

    (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

    (五)工业自控、监控设施;

    (六)计算机网络系统;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防御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和系统。

    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代为安装,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不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投入施工;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装及投入使用后,装置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违反规定拒不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未经检测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实施检测的相应资质,并接受装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委托进行检测,对其检测结果负责。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未取得检测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进行检测的,其检测结果无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超过资质等级进行检测的单位,还可以取消其检测资质。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损毁气象设施或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应当立即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

www.dichanshequ.com 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天津市  气象  天津市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天津市

《天津市气象条例》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