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罚没财物应出具票据并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
(五)告知当事人处理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名称以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期限;
(六)与被查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六条 保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 应当定期接受保密工作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培训教育,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取消其保密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七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对下级保密工作部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或作出的不适当处理决定,应通知其改正,必要时可直接纠正或撤销。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保密工
(一)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玩忽职守,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情况, 由上一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或所在单位每年度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每5年进行一次评比,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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