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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浏览:6409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协调仍无法确定处置责任主体的,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实施代整改;专业性强的处置问题,可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专业单位实施代整改。
    第二十六条 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在履行辖区范围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受理派遣、处置核查及协同指挥职能时,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民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各类责任考核范围,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的考核;
    (二)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以及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信息采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采集信息的,由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停止其信息采集活动。
    第三十二条 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抢夺、盗窃、毁损采集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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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含地下管网),是指城市中具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来自:www.dichanshequ.com)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设施。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管理部件发生改变或者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
    第三十四条 市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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