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城建、规划等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实际需求情况,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来源、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主要实行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形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政府投资集中建设;
(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
(三)经批准,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单位自行建设;
(四)政府统一规划、定向建设;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策规定投资建设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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