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湖北省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

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

浏览:6757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北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www.dichanshequ.com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的基础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将所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核定的经费额度按时足额拨付。
    第五十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艾滋病流行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防治艾滋病重大项目,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安排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支持境外的组织和个人、省外的组织和个人资助我省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项目,或者与我省的有关部门、单位合作开展艾滋病防治项目。
    艾滋病流行地区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接受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艾滋病防治的资助和捐赠,资助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应依法严格管理,保证全部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艾滋病防治必备物资。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和管理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采取相应的职业保护措施,并建立职业暴露应急处理和治疗保障制度。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为其购买相关保险。
    对因参加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抚恤,功绩卓着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褒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克扣、贪污、挪用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或者境内外组织与个人资助捐赠的艾滋病防治资金和物资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接受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接受检测;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其接受检测。
    第六十六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www.dichanshequ.com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违反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绝设置或破坏安全套发售设施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检举、控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认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驻鄂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无相关症状、体征或尚不能诊断为艾滋病病人者。
    (三)艾滋病病人:是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临床上出现机会性感染或者恶性肿瘤或者CD4淋巴细胞总数少于200/毫升者。
    (四)高危人群:是指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人群,被羁押、拘留、劳动教养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性乱人群,同性恋人群及其性伴和(或)配偶等。
    (五)职业暴露:是指实验室、医护、预防保健人员以及有关监管工作人员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相关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伤皮肤,而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艾滋病防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4] 


标签:艾滋病防治  湖北省  湖北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湖北省

《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