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而拒不办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予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或土地确权、变更、抵押登记等手续;
(二)土地证书年检时定为不合格;
(三)注销土地登记,以按非法占地论处;
(四)下达《租金征收决定书》,对拒不交纳的,申请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五条 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租赁国有土地临时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市人民政府授权黄石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黄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发[1999]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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