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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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夜景灯饰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
(四)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行为:
1、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2、擅自在城市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安装其他设施;
3、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4、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5、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6、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第十五条 施工工地管理标准
(一)建筑施工、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封闭作业,场内物料堆放整齐,临街外墙应作美化处理;
(二)建筑施工工地道路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保洁;
(三)经批准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四)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地,应在施工区域设置不低于1.5米的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装置,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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