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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办法(2007年)

浏览:6205次 /  时间: 01-04 21:40: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村可再生能源办公室应当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安全运行、定期维护和后续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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