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1992〕8号
颁布日期:1992年0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2年01月18日
全文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76号文件 精神,加强“农转非”的审批管理,保证“农转非”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农转非”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76 号、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0〕76号文件规定执行,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制约机制。实行“逐级审查,集中办理,集体审批,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制度,坚决制止乱批条子和一个人说了算的做法。条件不符合、材料不真实、手续不健全、未经民主评议、超计划指标,均不得批准“农转非”落户。
三、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实 行计划指标与政策规定相结合的双重控制办法,搞好总量控制和政策平衡,政策服从指标,坚决制止超计划“农转非”和户粮分离的现象。“农转非”控制指标每年由省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实行“农转非”人口计划指标卡管理。
四、提高“农转非”工作的透明度,建立严格的监督 机制,实行“指标、政策、落户人情况”三公开,张榜公布,主动接受党委、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和统计报表、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
五、今后“农转非”户口审批权集中于省地(市)两 级人民政府,由一名分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领导牵头,建立计委、公安、粮食、劳动、人事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制度,监督检查、协调,具体人员名单由地(市)公安部门审定批准。被批准的“农转非”人员,持“农转非”审批表和“农转非”指标卡,到当地县(市、区)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和浪油供应关系。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发现问题,有权拒绝办理落户手续,并向上级审批单位报告。
六、具体审批办法。
(一)符合从农村招用工人、特别困难的市镇职工居民家属、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家属、落实政策人员及家属、煤矿井下职工家属、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等六类人员的 “农转非”,在省计委下达的控制指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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