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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治安防范管理暂行规定(1998修正)

浏览:6500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第五章 治安人员的选调管理和报酬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所需治安人员,可以从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中抽调、聘请,也可以从待业人员中聘雇。
    第二十七条  抽调、聘雇的治安人员应遵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热心治安工作,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3、作风正派,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4、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各类治安人员的培训,在一般情况下应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八条  在治安保卫队伍中,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奖罚,加强对治安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治安联防队和其他治安人员,实行有偿服务。提倡居民对社会治安义务服务。
    第三十条  从在职职工中抽调的人员或由在职职工轮流值班的,其工资基金和福利待遇由本单位照发。从离休、退休干部职工中聘用的人员,除原单位照发离、退休工资外,由聘用单位发给补贴。
    从农村或从城市待业及无业人员中聘用的,由雇用单位解决报酬。
    补贴和报酬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治安人员的工资和补贴,除根据当地的财力情况,适当补助一部分外,可本着谁受益、谁出钱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通过受益单位支付一部分,居民集资一部分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可采取误工补贴、减少义务工或增加承包土地、林木等办法解决。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www.dichanshequ.com     第三十二条  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2、工作认真负责,在安全防范中成绩显着的;
    3、提供犯罪线索或缉拿罪犯有一定贡献的;
    4、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同违法犯罪分子有功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卫人民生命财产成绩显着、贡献很大的应给予重奖;壮烈牺牲的,应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追认为烈士。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列各类治安人员凡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作风粗暴、群众意见大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罚奖金,直至除名等处分。
    上述人员因玩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包庇、放纵罪犯、内外勾结、
    监守自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除辞退除名外,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公安机关提出整改意见后,据不整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单位,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个体客车的司机和乘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致使侵害行为发生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并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比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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