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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

浏览:6992次 /  时间: 01-04 21:39:4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根据实际情况开办多种形式的老年学校,并鼓励和指导社会力量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利用知识和技术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
    第二十八条  聘用老年人从事生产活动的,不得安排有毒、有害、高空、井下、高温、低温、重体力以及其他不适宜老年人的工作。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二十九条  全社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扶持。
    第三十条  老年人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乘坐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买票、托运行李、进出站(港);
    (二)进行婚姻登记免收工本费;
    (三)就医挂号、治疗、取药优先;
    (四)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本市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老年优待证》。持证除享受前条规定的优待服务外,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二)就医免费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免费进入文化宫(馆)、影剧院、

www.dichanshequ.com 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旅游景点;
    (四)单独居住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的,免收安装费;
    (五)进入公园免购门票;
    (六)进入收费厕所免费。
    第三十二条  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给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老年福利机构的用电应当按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使用价格标准收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委、拖延。
    老年人投诉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员上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拖欠、克扣、挪用或者不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  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老年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民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十条  贪污、挪用特困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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