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山西省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浏览:6964次 /  时间: 01-04 21:40:3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第三十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期间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时,为有效期间。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裁决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拒绝接受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机构,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山西省  山西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山西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