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换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调换谋取私利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第六章 房产证券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产证券交易管理系指凡在我市经批准发行房产股票、建设债券、房租补贴券等有价证券的交易,均需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发行许可证和交易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发行及私自交易。
第二十九条 房产证券的发行、交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金融管理政策。市房地产交易所对房产证券的发行、交易等行为负有监察、监督的职能,并可依法经营和吞吐证券。
第七章 经纪人管理
第三十条 经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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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记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房地产流通中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经纪人的报酬由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成交率及中介服务质量确定。
第三十二条 经纪人在中介服务中,必须遵守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利用其身份之便,从事损害双方权益的活动,不得索要财物,不得谋取非法收入和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中成绩显着,检举揭发违法交易等行为有突出贡献者,由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由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物价、财政、税务、土地、城建等部门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决定处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既不起诉又不执行者,由决定处罚的部门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平定、盂县、郊区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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