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按照《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 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 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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