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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7修正)

浏览:6224次 /  时间: 01-04 21:40:1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三)主要内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者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 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参加定标的人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评标组织的全部人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合理报价,完成时 间,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资信、业绩等综合条件,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 标投标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五 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各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 三十日内

www.dichanshequ.com 与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与标书确认的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 管理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按照《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 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 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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