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对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
Copyright 地产社区 All Right Reserved. 地产社区是在线分享房地产方面资料的专业平台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