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吉林省白山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白山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浏览:6867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吉林省
    第二十二条 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错案自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但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应予以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决定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错案责任人及其他人员妨碍责任追究机关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妨碍公务或侵犯责任追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行政  白山市  吉林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吉林省

《白山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