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

浏览:6483次 /  时间: 01-04 22:08:2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青海省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和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在办理征用土地、调解土地纠纷及其它土地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规执行公务的;
(二)敲诈勒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贪污国家和集体财物等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征用(划拨)和临时使用土地缴纳的土地管理费,凡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的,其中20%返还乡(镇)用于土地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土地管理  回族  自治县  大通  青海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青海省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