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三)人口分布现状;
(四)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五)公共设施规模、分布;
(六)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七)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八)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
(一)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二)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
2.建筑间距的规定;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关名词解释;
8.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三)地块
第六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9.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5)》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