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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浏览:6786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部委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

www.dichanshequ.com 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

www.dichanshequ.com 条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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