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2004-11-10
失效时间:
全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54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组织落实
由于货物运输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的业务量大、涉及范围广、流程复杂,各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按照总局文件要求成立由征管、信息和检查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由各局局长担任组长,主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汇总部门,理顺工作流程,认真组织落实,按期完成异常发票信息的审验检查工作。
二、在完成当期异常发票信息审核检查的同时,2004年1-9月的异常发票信息要在2005年5月底以前完成对第一类问题的审验检查处理工作和第二、三类问题的移交工作。
三、原则上按照总局明确的工作流程进行处理。为确保此项工作的进行,市局信息中心近期将下载、导出相关的数据,并放置在固定服务器上,由各局下载。
四、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第五条明确,由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第一、二类异常发票问题。为方便基层操作,经市局研究决定,统一由检查部门和评估部门负责第二、三类问题,使用稽查系列的相关法律文书。管理部门只负责处理第一类问题。
五、各局要在每月十日前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59号规定的内容将第一、二、三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和相关情况分析上报市局征管处,第三类问题上报市局检查处。
六、在审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技术问题,各局要及时进行纠正,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提高信息采集的整体质量。
七、为确保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市局成立了工作组:
组 长:王纪平
副组长:苏文权 杨志强
组 员:吕兴渭(征管处长)、杨涛(信息中心主任)、朱兴有(检查处长)、于燕平(票证中心主任)
相关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部 门 联系人 电话
征收管理处 王秉明 88371709
检 查 处 孟 刚 88371714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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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信息中心 杨青松 88370597
票证中心 常春雨 88371833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异常货运发票审核处理反馈业务流程简图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文 件
国税发〔2004〕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3年10月起,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已经实现了“人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但是,目前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率偏低、异常率偏高,在稽核比对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中发现属于比对不符、缺联、作废、失控的由稽查部门负责协查,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有关审核检查问题总局尚未明确。
为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并保证各级稽查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查处大案要案,按照全国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票的审核检查制度及其工作分工进行调整和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造成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类型问题
造成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类型:一类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三类是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二、关于管理部门的确认问题
管理部门是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含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下同)。
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分工问题
(一)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职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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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1.管理部门负责对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检查。
管理部门对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时可下户检查,并可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管理部门负责将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列《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见附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2.稽查部门负责对管理部门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并接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传递
1.总局、省局以及地市级国税稽查部门通过现有协查网络将需要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到开票方所在地稽查部门,稽查部门负责接收并移交同级或对应的管理部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地(市,下同)、县(区,下同)税务机关局领导确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
2.管理部门将审核检查后认为需跨省、地、县(简称异地,下同)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交本地同级或对应国税局所属稽查部门,按现行有关协查规定形成内部生成数据,由稽查部门发起协查。
(三)反馈审核检查结果
1.稽查部门要将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和异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反馈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将所有一、二、三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送局领导确定的业务部门进行汇总。稽查部门和管理部门报送审核检查结果的时间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稽查部门要将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案件单独登记台帐,并在结案后上报总局稽查局。
(四)审核检查情况的上报
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负责汇总的业务部门于每月14日前上报总局上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一式八份),省级以下税务机关上报时间按照稽核比对规程规定时间办理。
审核检查结果电子文档以FTP方式上传总局(130.9.1.101)服务器,各省以本省用户名、口令登录该服务器后,进入“/ysfp/up-load/*******/”目录下(其中“*******”代表本省7位税务机关代码),将文件写入该目录。电子文件命名规则如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fk_zzzp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四、关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分工问题
(一)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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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责划分
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二)其他抵扣凭证信息的传递
1.由总局信息中心将比对异常的其他抵扣凭证电子信息放在总局内网上(130.9.1.10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下载后比照总局办法逐级提供给所辖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
由省、地、县级税务机关局领导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其他抵扣凭证信息的接收、清分、分送和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
2.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后认为需异地审核检查的其他抵扣凭证,由稽查部门负责按照受托方所在地清分、分送到异地稽查部门,再由异地稽查部门按照管户范围清分、分送受托方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结果形成书面和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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