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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6687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北京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税务人员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或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退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执法过错。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办理完毕的;
    (二)受理、审核时未调查核实清楚,造成多退税款或者不符合退税而予以退税的;
    (三)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纳税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者索取退税申请人财物,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多退税款无法追回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勾结、唆使或者协助退税申请人,骗取退税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办法单独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 1月 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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