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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疏导北京市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6284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北京市

    文  号:计价格[2002]91号
    颁布日期:2002年1月25日
    颁布单位:国家计委

    内  容:

    关于疏导北京市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物价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北京市物价局报来《关于我市整顿电价疏导电价矛盾方案的请示》(京价商字[2001]4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有关电厂(站)上网电价(含税,下同)降低为:大唐沙岭子电厂5号机组每千瓦时0.317元,华能高碑店热电厂每千瓦时0.433元, 国华盘山电厂每千瓦时0.358元, 北京京丰热电厂7号机组每千瓦时0.334 元, 北京京能热电厂4号机组每千瓦时0.323 元, 秦皇岛电厂每千瓦时0.3283元,十三陵抽水蓄能电站每千瓦时0.80元,张家口长城风电每千瓦时0.65元, 内蒙古东送电每千瓦时0.275元, 山西东送电每千瓦时0.252元。核定新投产电厂上网电价为:国华三河电厂每千瓦时0.327元, 大唐沙岭子电厂6号~8号机组每千瓦时0.317元, 中电国华北京热电厂每千瓦时0.43元 。

    二、在不推动销售电价的前提下,利用降低电厂上网电价和取消电力建设基金腾出的销售电价空间,解决上述新投产机组核定上网电价、农网改造投资还贷和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问题。其中,解决农网改造投资还贷每千瓦时1.2分,用于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每千瓦时0.56分。

    三、北京市销售电价仍按《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京津唐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239号)中规定的北京地区电价表执行。

    四、以上电价自2002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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