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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

浏览:6835次 /  时间: 01-04 22:06: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上海市


    【地区】上海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0.08.03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0.08.03
    【正文】

    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提高业主自治管理能力和水平,现就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运作等作如下规定:

    一、业主委员会组建

    (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的建立和工作

    凡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出售单位将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材料后的45日内,应当组织成立由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出售单位、居委会和业主代表组成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并做好下列工作:

    1.协商确定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时间、地点和内容。

    2.确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协商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和代理的规定,并组织推选和审定业主代表资格。产生的业主代表应当张榜公布。

    3.协商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并按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草案,并在大会召开前七天发给参加会议的成员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5.做好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会务准备工作。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组成

www.dichanshequ.com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居住和非居住房屋的业主组成。参加大会的业主身份认定,以产权证登记的人员为准;已订立售房合同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可以视为业主。产权证登记的业主或订立售房合同的购房人超过一人的,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成员由全体业主小组成员组成,业主小组成员人数超过一百人的,由业主小组推选业主小组成员代表组成。

    公房业主和开发商业主按据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产生业主代表大会成员数,但最多不得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广泛听取意见后协商推荐,小业主候选人人数应当超过其正式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

    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应当张榜公布。

    (四)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按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中各方代表的比例选举产生,但公房业主和开发商业主所占有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五名至十五名委员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五)业主、业主代表投票权的计算

    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权,居住房屋按套计算,每套一票;非居住房屋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一百平方米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的,每证一票。

    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每位成员一票。

    (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督促全体业主遵守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和业主公约;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本区域的物业管理,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解决在实施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接受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配合社区建设和管理。

    (七)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义务

    业主委员会主

www.dichanshequ.com 任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经业主委员会授权,核签物业维修等项目的费用,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3.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办事公正、负责;

    2.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3.代表业主委员会处理事务;

    4.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和换届、变更、注销登记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建立换届选举筹备组。筹备组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部分业主代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居委会代表组成。筹备组召集人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担任或筹备组人员推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人数一般不低于四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应当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进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换届

    选举筹备组应当按照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做好协商推选产生新一届业主小组、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等筹备工作,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一个月前召开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分别作任期或者聘期内的工作报告,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建立换届选举筹备组、不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由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和筹备组开展工作,做好换届选举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www.dichanshequ.com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登记、变更登记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在换届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换届登记手续:

    1.业主委员会换届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

    3.换届选举筹备组成员名单;

    4.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5.业主委员会章程。

    经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原核准登记的文件资料、变更登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向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业主委员会名称;

    2.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

    3.业主委员会所辖区域范围;

    4.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5.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除本条第二款第(5)项情况以外,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文件,到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业主委员会注销登记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分立、合并的;

    2.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全部被拆迁或灭失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业主委员会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做好全体业主共有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等清算工作,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书和清算报告书。房地产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业主委员会登记证书、印章。

    (四)业主委员会换届、注销后的工作和财物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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