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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3)

浏览:6173次 /  时间: 01-04 21:45: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天津市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3)提要: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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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3]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经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推动、监督和协调。各区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等管理部门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外地来津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其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宿舍型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 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建设优惠。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市建设交通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地、建设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三)资金支持。人民政府可按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垫息,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等,垫息资金由住房保障资金垫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实现资金平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目标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实行集中建设与分散配建相结合,同步配套建设教育、社区服务、商业金融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规模应当符合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要求。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采取划拨、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应。实行土地划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30至45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功能齐、配套全、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户型适中、价格合理。

  收购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做好价格核定相关工作。

  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在建项目的,应当约定竣工期限,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收购新建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从售房款中提留1.5%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要求纳入管辖范围,并组织民政、房管、公安、市政、市容园林、环卫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实施社区综合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居民委员会,项目入住时同步开展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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