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津价房地[1997]18号)进行了修改,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津价房地[1997]1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自2003年9 月 1 日起,新建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此前,已经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于11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已成立业主会并且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会对照《办法》协商确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收费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的http://www.dichanshequ.com/,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尚未成立业主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下发前,凡未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标准审核手续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于10 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核定手续,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四、各区(县)物价局在核定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及标准时要按照质价相符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和程序。
五、区(县)物价局应继续坚持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核定或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六、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再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区(县)物价局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七、在市、区(县)物价局核定物业管理收费等级及标准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严格执行备案的各项规定和程序,提高效率,搞好服务。
八、有关部门、企业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规全文下载: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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