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为准。
4.租金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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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并提出意见,履行规定程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现行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每套住房实际租金按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参照《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确定。
物业管理费参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中准收费标准计收,现行标准为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由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时一并收取。
(三)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和现居住的住房(不含市场租赁住房)的认定。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居住私有住房的,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住房已拆迁的,住房面积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换算为使用面积的系数为:平房1.2;多层楼房1.4;高层楼房1.6。申请人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一条 租房补贴的申请和核准:
(一)申请及审核。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现住房权属证明、收入证明或《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区县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享受补贴人数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区县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区县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市国土房管局复核备案后,区县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开具有效期限为6个月的《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二)租房及登记备案。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到市场上租房,但租赁其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或已认定的其家庭现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持相关要件到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县房管局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应对房屋租赁关系进行核查。
申请人家庭在6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自《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失效日始,应当在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三)领取补贴。申请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证件,到户籍所在的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区县房管局将核查符合规定申请人的租赁住房相关材料报市住保办。市住保办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申请人租房补贴自《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
开具当月开始计发,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申请人所租赁住房实际租金超过核定租房补贴额的,超出部
分由申请家庭自行负担;低于核定租房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发放租房补贴。
(四)公布结果。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房管局每月应将上月开始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申请和核准:
(一)申请及核准。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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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县)房管局复核、公示,并建立申请人家庭管理档案,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备案。
(二)分配房源。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后,通知各区(县)交纳其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区(县)负担的补贴资金标准为每建筑
平方米400元;各区(县)交纳的补贴资金将根据廉租住房配租实际情况多退少补。
市住保办根据各区(县)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实际户数,进行综合平衡后调整指标,向各区(县)分配廉租住房。区(县)
房管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申请人进行分配。当房源不能满足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需求时,区(县)房管局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申请人入围人选及轮侯顺序。区(县)房管局应将廉租住房分配结果予以公布,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
(三)签约。申请人应自接到通知60日内持《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和指定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存储凭证,到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协议》,确认《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廉租住房承租人公约》内容,办理入住手续。在6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申请人家庭,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人存储的拆迁补偿安置费,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当申请人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时,拆迁补偿安置费本金退还本人。
第十三条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家庭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定期定量补助或定期抚恤金的渠道不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建住房〔2006〕204号)有关规定,各级资格审核部门加大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情况虚报、瞒报的查实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及统计报表制度:(一)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市住保办、区县房管局和区县民政部门要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档案。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调整等有关材料。
根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二)坚持统计报表制度。区县房管局每月需将廉租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调整和退出管理:
(一)租房补贴:
1.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住房、租房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个月内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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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变化的,需按年度申报。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区县房管局审核并提出调整意见,市国土房管局复核审批,
对需调整月租房补贴额的,自复核同意次月起调整月租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自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之日起第13个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2.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住房、租房情况变化的,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当月报区县房管局,经区县房管局核实,市国土房管局复核后,按前款规定调整或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3.区县房管、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况进行抽查或定期检查,发现不如实或不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况骗取租房补贴的,应立即停止对其发放租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况变化时或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的,须定期到市住保办或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变化情况。市住保办应会同区(县)民政、公安、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建立跟踪审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1.在申请人家庭人口变动等情况下,市住保办视实际情况,可以对申请人家庭住房进行调换,并重新签订配租协议。
2.对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给予5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维持其原租金标准不变;5年过渡期满后,如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可继续承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不变。
3.对过渡期满后,收入超过当年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能力自行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应腾退住房。对拒不腾退的,按照届时市场租金标准续租或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家庭在腾退住房时,所欠缴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应予以补缴,拒不补缴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司法程序后,从其拆迁补偿安置费本金中扣除。
第十七条 租赁管理:
(一)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享受租房补贴租赁的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小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廉租住房坐落区按照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要求纳入管辖范围。申请人家庭须按配租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申请人家庭不得拆改房屋结构或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房屋用途,对违反此规定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6个月的,市住保办应将该住房收回,未交纳的房租经司法程序后,从其拆迁补偿安置费本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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