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成立有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等参加的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物业管理单位正当的管理活动,听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见,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协调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
园林、市政、环卫、供热、公安等部门应对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给予大力支持,减免有关收费。房屋和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单位代为进行日常养护、维修,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中列支。
廉租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建原则上只租不售,租金收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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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等费用的不足。
第十九条 租房补贴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各区县租房补贴资金渠道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10%;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中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建设资金负担80%。各区县租房补贴资金额按各区县享受租房补贴家庭实际补贴总额核定。扩大租房补贴范围后,扩大部分的资金由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中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建设资金负担。
(二)市国土房管局在每年年初根据年度租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全市租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确定的租房补贴资金预算,视工作进度拨付资金。当年未使用的租房补贴资金可结转下一年使用。市财政局为区县财政垫付的资金,根据各区县实际发放租房补贴额,由市财政局分别与各区县财政进行结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区县房管、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情节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为其员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由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租住房保障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市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对象家庭核减公房租金,按照《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津房委办〔2003〕5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施行。《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64号)和《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津政发〔2005〕1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相关配套政策和运行程序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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