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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

浏览:6702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天津市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公路养护施工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需中断交通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事先发布通告,并设置车辆绕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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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p;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公路养护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养护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因公路养护、施工需要确定料场和取土、取水处时,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非法索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时,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抢修。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驻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参加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本着美化路容、改善环境的原则,在公路范围内实施绿化工程,做好林木花草的抚育、更新、补植、病虫害防治等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非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

    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规费征稽管理的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标志灯。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设施。公路建筑控制线范围为:自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起向外延伸,国道二十米,市道十五米,区、县道十米。确需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建筑的,必须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铁路、河道管理范围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相互重叠或者交叉的,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确需在相互重叠或者交叉的管理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建筑的,由公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在公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垫边沟、建筑非公路设施;

    (二)摆摊设点、碾压物料、设置障碍、倾倒废弃物、晾晒农作物;

    (三)毁坏花草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公路标志、界碑、测桩、护栏和其他公路设施;

    (四)滥伐、盗伐公路林木;

    (五)洒漏、扬尘污染路面和污染环境;

    (六)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因治理河道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除外);

    (七)借助桥梁敷设易燃、易爆管道和十千伏以上高压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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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侵占、损坏公路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路规划实施、安全通行和设施养护维修的情况下,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施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路;

    (二)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公路;

    (三)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桥涵;

    (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敷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依附桥梁、隧道、涵洞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六)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不需要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或者行驶超过公路技术标准运输车辆的,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申请书;

    (二)行驶时间和路线;

    (三)车辆和运载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

    (四)车辆的行驶证;

    (五)公路设施的保护方案。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发生紧急故障确需掘路抢修时,应当通知公路管理部门,并在三日内补办手续。

    因占用、挖掘公路需要砍伐公路行道树、占用绿地的,应当符合树木、绿地保护规定,并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的行为一经批准,申请人应当与公路管理部门签定协议并缴纳相关的占路费、挖掘修复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

    超限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公路管理部门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所需费用和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路,在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在冬季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经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挖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

    第三十四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净空要求。

    第三十五条 车辆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和公路设施损坏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勘验损失,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第五章 公路规费管理

www.dichanshequ.com     第三十六条 公路规费包括公路养路费和国家批准征收的用于公路建设、养护的专项费用等。

    公路规费由公路管理部门和养路费、通行费征收稽查部门负责征收,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公路规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公路规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路规费不得减免。

    减征免征公路养路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不按期办理减征免征公路养路费手续的,应当按照重新核定的规费标准缴纳公路养路费。

    第三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立公路规费征收稽查站。公路规费征稽人员可以对客货车集散地、车辆存放地和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公路规费稽查。

    第三十九条 上路行驶的车辆必须携带有效的公路养路费等缴费凭证或者减免凭证。

    第四十条 公路规费的缴、免凭证和收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核发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倒卖。

    第四十一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公路管理部门提供本市车辆统计资料。

    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建设、经营国家级主干线、高速公路、一级汽车专用线、大型独立的桥梁、隧道等,并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十三条 利用国内外贷款和融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国家规定工程规模等级和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第四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期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期满公路产权的处置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五条 设有专门装置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务车、抢险救灾车以及成建制地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换防的军用车队免缴通行费。其他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通行费。

    第四十六条 利用贷款、融资修建的非经营性公路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免缴税费和基金。除正常维修管理开支外,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融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收费公路的养护、收费和经营管理等事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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