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天津市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浏览:6269次 /  时间: 01-04 21:46:0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天津市

    在工程施工作业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必须立即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输配和储存燃气的场所明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在带气的燃气管道上施工作业,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二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气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

www.dichanshequ.com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存物品;

    (三)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损害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四)在燃气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有损燃气管道安全的作业;

    (五)在调压箱(柜)、调压站、配气站、储配站、压送站的安全保护距离内和通往上述燃气设施的主要通道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或者堆存物品;

    (六)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七)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相互倒灌。

    第五章  器具管理

    第三十条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向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与本市燃气气源相适配,并粘贴气源适配标识;燃气器具的生产者或者其委托的经销商应当向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燃气器具的,必须建立产品售后服务制度。

    第三十一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三)安装维修人员经过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技能培训;

    (四)有燃气器具生产企业的安装、维修委托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了解安全用气常识,并按照燃气使用规定、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燃气器具,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启旁通阀、使用抽气设备或者其他方法盗用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擅自开关公共阀门;

 &nbs

www.dichanshequ.com p;  (三)擅自将居民用气改变为单位用气或者其他经营性用气;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住人、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烧、砸或者倒卧液化石油气气瓶,倒灌液化石油气和排放液化石油气气瓶内的残液;

    (六)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体;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第七章  抢修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负责管理的燃气设施损坏、泄漏或者其他燃气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和处理,公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经营企业对影响抢修的树木、园林设施、市政设施和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发生漏气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燃气经营企业接到其他故障的报修,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派人维修。

    需要收取维修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

    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燃气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因燃气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企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之前可以停止供气:

    (一)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擅自开关公共阀门的;

    (二)擅自将居民用气改变为单位用气或者其他经营性用气的;

    (三)圈占、覆盖管道燃气设施妨碍安全检查的;

    (四)不交纳气费的。

    上述行为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燃气用户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无故减量、降压、停气,给燃气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变更、合并、歇业、停业、撤销燃气经营企业及供气站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www.dichanshequ.com ; (一)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经营者或者销售的燃气器具未办理备案的;

    (二)不具备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条件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

    (三)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准销证的经营者提供液化石油气的;

    (四)销售不符合质量或者重量标准液化石油气的;

    (五)擅自停止供气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燃气设施的;

    (二)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责令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损害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排放,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燃气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有损燃气管道安全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燃气工程或者不具有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设计、承建燃气工程,以及将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停建或者停止运行,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以及在通往调压箱(柜)、调压站、配气站、压送站的主要通道上,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存物品,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经营经处罚仍不改正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准销证。

    第四十七条 销售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用燃气或者盗窃燃气设施的;

    (二)故意损坏燃气设施的;

    (三)阻碍燃气经营企业检修、抢修燃气设施的;

    (四)阻碍燃气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规定多收费或者不按规定价格退还液化石油气残液费用的,应当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标签:天津市  天津市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天津市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