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2014)提要: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岗前培训是从业人员上岗前必备知识的培训;继续教育是持证上岗后进行的更新知识培训
精品源自 保洁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2014)
津国土房办发【2014】73号
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队伍,全面提升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水平,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系统内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系统相关岗位的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指贯彻落实国家及天津市有关岗位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工作岗位要求,对在岗人员实施岗位培训,并取得《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后再上岗从业。
第四条持证上岗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持证上岗岗位分为行政管理类、房产经营管理类、房屋修缮类和其他专业技术类。其中:
(一)行政管理类岗位: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权籍档案管理、房地产测绘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物业管理、住房保障管理、房屋征收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土地登记管理、土地利用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含地质管理、地热管理)、历史风貌建筑管理、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
(二)房产经营管理类岗位:房产经营管理。
(三)房屋修缮类岗位:房屋修缮管理、房屋修缮技术。
(四)其他专业技术类岗位: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检测。
第六条持证上岗人员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各单位的在岗职工,符合国家和本市对相应岗位的有关规定;
(二)依据本办法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且考试合格;
(三)在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评定为称职(合格)或以上等次;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岗位证书》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
(一)各相关单位、部门填写“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申请表”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局;
(二)市局组织取证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三)经考试合格的,市局核发《岗位证书》。
第八条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岗前培训是从业人员上岗前必备知识的培训;继续教育是持证上岗后进行的更新知识培训。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岗前培训采取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课时不少于80课时,其中面授课不少于16课时,考试课程一般不少于2门;
(二)继续教育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为节约时间和资金,可采取多种形式,其中面授课每年应不少于8课时;
(三)培训教材应根据岗位要求,结合行业及业务发展需要选用或编写;
(四)培训师资从专业教师、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业务骨干中选拔或聘任;
(五)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完成后进行考试。
第九条为保证持证上岗工作落实到位,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当履行以下相应的职责:
市局科技教育处负责持证上岗工作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岗位培训计划并推动实施;负责建立局系统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档案。
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负责制定培训实施方案、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考试题库,负责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和考试的具体落实,负责印制、发放《岗位证书》,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考试档案,开展《岗位证书》年度核验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局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负责提出相应岗位的培训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局注销其《岗位证书》:
(一)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考试未通过,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在各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四)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3日起施行,《关于修改〈天津市房管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科〔2006〕1074号)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2014)》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