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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区业主自治管理实施办法(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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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本办法所称业主自治管理,是指住宅区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依照《条例》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物业和业主的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区业主自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房物[2000]108号
各区房地局,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为完善我市住宅区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业主自治管理行为,根据《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我局制定的《武汉市住宅区业主自治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E贯彻实施。
附:《武汉市住宅区业主自治管理实施办法》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规范业主自治管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健全发展,根据《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自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业主自治管理,是指住宅区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依照《条例》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物业和业主的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业主自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办法。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业主自治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主委员会的筹建和日常管理,进行政策、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物业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六条 业主依法享有对住宅区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业主代表)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业主的个人利益应自觉服从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
(三)执行、服从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四)遵守业主公约;
(五)遵守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各项条款,并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以及相关的代收E代管费用。
第七条 业主公约是有关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服务活动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自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住宅区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成员一般不超过100人。
第九条 住宅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召开第一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住宅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
(二)住宅区房屋交付使用满2年;
(三)公有住房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第十条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可采用投票或其他方式,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须采取无记名差额投选举方式。
第十二条 出席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所代表的表决权必须超过入住业主的半数方可召开业主大会。每拥有一成套住宅的业主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房出租人可书面委托承租人出席,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公房承租人和其他代理人根据委托的权限享有表决权。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邀请街道、派出所、居委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第一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
(一)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召集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街道办事处或i镇(乡)人民政府及业主代表组建第一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人数应占i筹备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二)依定第一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方案;
(三)依照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及示范文本,结合本住宅区实际情况,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等相关文件;
(四)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人数较多的住宅区,应以住宅楼单元为单位协商产生业主代表(高层住宅楼可以楼层为单位〉,在业主代表中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第一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前15日内,将拟定的第一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方案和准备的会议有关文件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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