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湖北省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1998)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1998)

浏览:6995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北省

本文提要: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房屋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 屋安全管理。

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1998年11月1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房屋安全鉴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科学鉴定、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房屋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 屋安全管理。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取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从事与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屋安全鉴 定工作,并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样式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书文本。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持证上岗。 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三)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http://www.dichanshequ.com/。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 所有人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 申请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八条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房 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请。
第九条在房屋密集区内兴建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单位可在基础施工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向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包括下列各项工作:(一)查明房屋历史和现状; (二)验算分析,论证定性,提出处理意见; (三)制发房屋安全鉴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报送房屋所在 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有耐高温、耐腐蚀等特殊内容的和大型的房屋安全鉴定,可适当延长完成房屋安全鉴定的时间。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应严格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并及时提 供切合实际情况的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鉴定费。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建设单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 建设单位承担。自然灾害危及房屋安全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房 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井承担鉴定费。
第十四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 的,观察使用; (二)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处理使用;(三)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人员 安全的,停止使用; (四)整栋危险,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整体拆除。
第十五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安全鉴定书所作结论,及时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房屋所有人应按危险房屋通知书载明的要求,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拒不采取排险措施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排险措施,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第十六条房屋所有人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 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碍。 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需要房屋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让其在解除危险后及时迁回。
第十七条在气候恶劣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危险房屋的检查;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对危险房屋进一步采取 排险措施。
第十八条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 续。
第十九条规划批租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危险房屋,在规划、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规划批租用地红线之日起满一年后,建设单 位未拆除的,危险房屋所有人可持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以及危险房屋鉴定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房屋拆除重建手续;重建时不得改变原房屋高度、层数和面积。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公告


标签:安全管理  武汉市  湖北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湖北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