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政发〔2007〕22号
二00七年八月十二日
鄂州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发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市劳动模范的推荐和评选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主要在下列人员中评选产生:
(一)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市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市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事业单位职工;
(四)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
(五)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企业经营者、领导干部参加市劳动模范评选的,在数量上要严格控制。
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市劳动模范评选。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着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
第三章 市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对命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鄂州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一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政治优势,吸收他们参加有关经济建设和推进社会进步、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会议和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积极推荐、选送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尤其是对在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工作并具备有关条件的劳动模范,(来自:www.dichanshequ.com)要创造条件选送他们参加党校培训或者接受高等教育。
第十三条 对已经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按照每人每月50元标准给予荣誉津贴,所需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由于企业破产、关闭无力支付的
第四章 市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市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审查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劳动模范即时性的表彰和取消荣誉称号的申报及承办工作;
(三)组织关于市劳动模范的情况调研,参与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市劳动模范的信访接待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推荐考核工作;
(六)推荐和协调市劳动模范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七)负责协调市劳动模范的权益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市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重大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劳动模范奖金、劳动模范困难补助金和劳动模范日常管理经费等由市财政列支,每年定额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宣传、新闻、出版单位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推介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第二十五条 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报复劳动模范的,主管部门要予以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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