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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6530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北省

    鄂州政发〔2007〕22号
    二00七年八月十二日 
    鄂州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发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和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市劳动模范的推荐和评选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主要在下列人员中评选产生:
    (一)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市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市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三)事业单位职工;
    (四)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
    (五)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企业经营者、领导干部参加市劳动模范评选的,在数量上要严格控制。
    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市劳动模范评选。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着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

www.dichanshequ.com 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市劳动模范。
    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申报程序,即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
    对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而牺牲和殉职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追授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七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
    第八条 被推荐的市劳动模范人选,应当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市、区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被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九条 被推荐的市劳动模范人选,应当在所在单位、市级宣传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市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对命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鄂州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一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政治优势,吸收他们参加有关经济建设和推进社会进步、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会议和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积极推荐、选送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尤其是对在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工作并具备有关条件的劳动模范,(来自:www.dichanshequ.com)要创造条件选送他们参加党校培训或者接受高等教育。
    第十三条 对已经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按照每人每月50元标准给予荣誉津贴,所需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由于企业破产、关闭无力支付的

www.dichanshequ.com 职工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和农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予以解决。
    企业在改制、转让、兼并过程中,应当把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列入移交和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 对因工资收入偏低或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灾害等情形造成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由市财政每年专项列支进行救助。
    第十五条 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疗(休)养、考察和培训,其参加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各单位应当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各地建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因企业破产、停产而下岗的劳动模范,应当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为他们提供由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企业要积极为劳动模范提供工作岗位。改制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原企业的劳动模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劳动模范,尤其是离退休的劳动模范进行慰问,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 市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市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审查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劳动模范即时性的表彰和取消荣誉称号的申报及承办工作;
    (三)组织关于市劳动模范的情况调研,参与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市劳动模范的信访接待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推荐考核工作;
    (六)推荐和协调市劳动模范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七)负责协调市劳动模范的权益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市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重大经

www.dichanshequ.com 济损失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应予取消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取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必须依照劳动模范评选审批程序,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市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工作变动、录用晋升、辞职、下岗、离退休、亡故和严重违法、违纪等,必须逐级上报市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劳动模范奖金、劳动模范困难补助金和劳动模范日常管理经费等由市财政列支,每年定额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宣传、新闻、出版单位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推介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第二十五条 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报复劳动模范的,主管部门要予以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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