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07〕81号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了加快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步伐,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自觉性。
近几年来,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比例由1998年的不足2%提高到60%,且质量不断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结构不断完善,已形成承重、非承重两大系列,砖、块、板三大类约十余个品种的新型墙材产品,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32家,生产能力达13亿标砖左右。2005年8月1日后城区通过图审的建筑设计文件全部地执行了建筑节能标准,引进了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2006年已有部分建筑项目实施了建筑节能。但是,全市建筑以粘土砖和非节能建筑为主导的格局仍未得到根本改变,特别是十堰城区,没有按照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简称"禁实"),城区及周边粘土砖生产企业仍在大量生产粘土砖供应城区,甚至部分未经认定,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劣质墙材,仍在继续生产。我市现有砖瓦企业80家,占地2千多亩,生产能力近10亿标砖。实心粘土砖产量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严重破坏我市的土地资源,建筑节能工作得不到强制执行,将加剧我市能源供需紧张的矛盾,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已刻不容缓。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二、明确工作要求,落实任务目标。
(一)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从2006年起,除因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等产生的旧实心粘土砖可就地利用外,十堰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一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和未经认定的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从2008年起,县(市)城区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城区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从2007年6月30日起,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以城区为主要市场的周边粘土砖生产企业,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18门以下轮窑、450型及以下挤出
三、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禁止和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应用的各项经济政策。一是严格执行新型墙体材料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规范和完善减免税收的申报审核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一律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二是严禁提高或降低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严禁以任何理由减、免、缓征收专项基金。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把好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关,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禁实"、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与应用、建筑节能中的作用。对违规减免专项基金,造成国有资金流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二)加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土地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烧砖。禁止向"禁实"区域内的粘土砖生产项目和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注销、吊销"禁实"关闭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力度,坚决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确保"禁实"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格加强对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违禁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加强对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