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五)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定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
(六)燃气用户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来自:www.dichanshequ.com)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组织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公众有关投诉、举报,查处燃气经营违法行为的;
(四)未严格履行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燃气事故的;
&nb
www.dichanshequ.com
sp;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燃气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管网及附属设施。
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炊具、制热、制冷、烘烤等燃烧器具和相关的调压、截断、点火、节能、安全保护装置。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标签:
湖北省 湖北省,
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湖北省